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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和挖掘道路[暂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并且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2003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二)《公路法》第44、45条,1997年7月3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19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只申请一个许可;
(二)申请许可方式: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申请许可的其它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款。)
五、申请材料
(一)道路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意意见;(复印件)
(二)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还须出具《公共客运车辆站位变更表》;(复印件)
(三)《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复印件,单位盖章)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工程期限;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按比例绘制图:表明施工范围、轮廓。标明施工道路路段的:原路段;改造后路段;维护设施的位置和内容:标志、标线、电子监控设备等与交通相关的设施);负责交通安全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中断道路交通时所采取的辅助交通措施等。做好该路段的交通流量、流向、施工期间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的维护措施;
(四)工程延期申请,须有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及施工延期申请报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填写《占用挖掘道路责任书》,由施工人(公民、法人)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管理处道路使用管理科领取,或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众网站自行下载、填写。
七、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 ;
(二)审批
1、受理申请资料;
2、派员到施工地点勘察,根据需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按要求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材料齐全,交通组织方案、图纸按要求无误后,逐级申报材料,按法定时间、承诺时限审核;
4、发放《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场受理(资料完整,与审核意见核对无误);
(二)审批时限(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 颁发《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二) 按实际需要占道施工的时间确认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同意行政许可即日起至有效之日止可以占道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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