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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暂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 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2003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二)申请许可方式: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过考试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条件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5、增驾准驾车型的其他条件
(1)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B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C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4)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
请:
1、 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 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6、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三)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1、考试科目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具体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见附件)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有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2、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人员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4、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6、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条、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19条、26条、30条、31条、32条、33条、36条,公安部令第71号,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五、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领驾驶证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非制服一寸红底彩照5张。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8条)
(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四)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
六、申请表格
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由申请人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考试科或驾驶证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登记审核窗口受理申请;
(三)受理窗口预约考试;
(四)考试场地进行考试;
(五)复核窗口复核资料;
(六)业务批准制作驾驶证;
(七)核对资料、归档、发放驾驶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天内安排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证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考试。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3条、24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根据具体情况,驾驶证有效期分别为6年、10年及长期有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行政许可:
1、 死亡的;
2、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 提出注销申请的;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驾驶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为汽车类120元,摩托车类80元。
机动车驾驶员补考费:汽车类60元/次,摩托车类40元/次。
收费依据:粤价函[1998]330号、粤价[2000]103号、粤价[2003]188号执行。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须年审。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附: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机动车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
3、高速公路、恶劣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危险物品运输知识及其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文明驾驶和职业道德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应当在90分以上。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2、对车辆前后、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机动车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科目二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两次;
6、发动机熄火;
7、驾驶两轮车考试时单脚或双脚触地。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通过单边桥、上坡起步、通过连续障碍、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起伏路行驶、低附着系数路面行驶等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必考项目: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侧方停车、直角转弯、曲线行驶、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手动挡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上坡起步,自动挡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其中上坡起步、曲线行驶、通过单边桥、起伏路考试项目属必考项目,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其他准驾车型的必考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考试员可以在必考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三考试项目。
2、在实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机动车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7公里;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5公里;
小型客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标准
科目三考试满分为100分。按照不同准驾车型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下列分值规定的,科目三考试合格:
1、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应当达到90分;
2、 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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